党籍的停止、保留和恢复
发表日期:  2009-11-25  
    
    
党籍的停止

    申请出国、出境长期定居的党员,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;如党员本人在出国、出境前提出退党,也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。

党籍的保留

    因出国、出境或自费留学的党员,其组织关系仍可保留在原单位,但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。
应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、提供国外的邀请文件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、本人的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,并填写一式四份的《保留党籍审批表》。经各级党组织批准同意后,即办理了保留手续。

党籍的恢复

    因出国、出境办理保留党籍的党员,如期回国后,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,提出恢复党籍的申请,填写一式四份的《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》,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的书面证明。经各级党组织审核,如无问题,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。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,须经一年考察期,期满后经支部大会通过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恢复其组织生活。
如党员超期回国,本人须另向党组织申述理由,经审查如理由正当且无问题者(其它手续同上),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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